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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-05-19
買到了法拍卻不一定是最後得標者?什麼是優先承買權?│喬唯法拍
優先承買權也稱為優先承購權,是法律規定為優先可先買的權利。


優先承買權也稱為優先承購權,是法律規定為優先可先買的權利。

通常如果法院公告上面有記載優先承買權,在法拍屋得標後不論金額多少,並不一定等於得標人買到,因為法院會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,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了,就可以拍定的金額買走,那當天得標的人就會被法院通知領回保證金。假如優先承買權人放棄行使優先承買權,法院則會通知當天得標的人繳交尾款。

 

標購法拍時常見的優先承買權有分幾種:

土地法第34-1條 第4項、第5

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,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。前四項規定,於公同共有準用之。(土地與房屋,共有人應有部分被法拍的時候,其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。公同共有人的公同共有權利被法拍的時候,其他公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。)

 

土地法第104

基地出賣時,地上權人、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。房屋出賣時,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。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。前項優先購買權人,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,其優先權視為放

棄。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,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。(土地被法拍時,典權人、承租人、地上權人都有優先承買權。房屋被法拍時,土地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。)

 

土地法第107

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,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。(承租人租用土地耕種或蓋房,土地被法拍時,可以優先承買出租人的土地。)

 

民法第 426-2 

租用基地建築房屋,出租人出賣基地時,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。承租人出賣房屋時,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。(租土地蓋房屋,土地所有權人土地被法拍時,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。承租人房屋被拍賣時出租土地的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房屋的權利。)

 

民法第 823 

各共有人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。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,不在此限。

 

民法第 824 

共有物之分割,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。

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,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,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,命為下列之分配:

一、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。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,得 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。

二、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,得變賣共有物,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;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,他部分變賣,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  

以原物為分配時,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,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,得以金錢補償之。

以原物為分配時,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,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。

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。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,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,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,得適用前項規定,請求合併分割。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,仍分別分割之。變賣共有物時,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,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,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,以抽籤定之。(如無法協議分割,透過法院裁判分割,法院判決拍賣共有物,變賣共有物的價金在分配給所有共有人,但如果有第三人得標,各共有人還是可以優先承買。法院會通知優先承買權人,假如超過兩個願意購買,由法院抽籤決定)

 

行使優先承買權的時機點?假如是優先承買權人可以承買的時間在何時?

1.法拍屋拍賣現場,在開標時可以直接跟法院行使優先承買權。

2.法拍屋拍定後,法院會發文通知優先承買權人,請在拍定後15天內行使優先承買權。

Photo by Breno Assis on Unsplash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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買到了法拍卻不一定是最後得標者?什麼是優先承買權?│喬唯法拍
優先承買權也稱為優先承購權,是法律規定為優先可先買的權利。


優先承買權也稱為優先承購權,是法律規定為優先可先買的權利。

通常如果法院公告上面有記載優先承買權,在法拍屋得標後不論金額多少,並不一定等於得標人買到,因為法院會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,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了,就可以拍定的金額買走,那當天得標的人就會被法院通知領回保證金。假如優先承買權人放棄行使優先承買權,法院則會通知當天得標的人繳交尾款。

 

標購法拍時常見的優先承買權有分幾種:

土地法第34-1條 第4項、第5

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,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。前四項規定,於公同共有準用之。(土地與房屋,共有人應有部分被法拍的時候,其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。公同共有人的公同共有權利被法拍的時候,其他公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。)

 

土地法第104

基地出賣時,地上權人、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。房屋出賣時,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。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。前項優先購買權人,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,其優先權視為放

棄。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,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。(土地被法拍時,典權人、承租人、地上權人都有優先承買權。房屋被法拍時,土地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。)

 

土地法第107

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,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。(承租人租用土地耕種或蓋房,土地被法拍時,可以優先承買出租人的土地。)

 

民法第 426-2 

租用基地建築房屋,出租人出賣基地時,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。承租人出賣房屋時,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。(租土地蓋房屋,土地所有權人土地被法拍時,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。承租人房屋被拍賣時出租土地的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房屋的權利。)

 

民法第 823 

各共有人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。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,不在此限。

 

民法第 824 

共有物之分割,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。

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,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,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,命為下列之分配:

一、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。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,得 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。

二、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,得變賣共有物,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;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,他部分變賣,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  

以原物為分配時,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,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,得以金錢補償之。

以原物為分配時,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,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。

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。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,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,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,得適用前項規定,請求合併分割。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,仍分別分割之。變賣共有物時,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,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,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,以抽籤定之。(如無法協議分割,透過法院裁判分割,法院判決拍賣共有物,變賣共有物的價金在分配給所有共有人,但如果有第三人得標,各共有人還是可以優先承買。法院會通知優先承買權人,假如超過兩個願意購買,由法院抽籤決定)

 

行使優先承買權的時機點?假如是優先承買權人可以承買的時間在何時?

1.法拍屋拍賣現場,在開標時可以直接跟法院行使優先承買權。

2.法拍屋拍定後,法院會發文通知優先承買權人,請在拍定後15天內行使優先承買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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